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11/25

  2014-08-04

苏保监发〔2014〕2号

苏州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市公安局,各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及时快速处置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平安顺畅出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在前期试行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江苏省 江苏

江苏监管局 公安厅 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014年1月6日

江苏省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以下简称快处快赔)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实施快处快赔的轻微交通事故,主要是指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和路产损失,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车辆可安全驶离或移离的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可快处快赔的轻微交通事故:一是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二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是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二)实施时间。实施轻微交通快处快赔的时间主要是高速公路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期间、冰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确需实施快处快赔的重点时段。具体时间由各地交巡警支队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商定。

二、坚持轻微交通事故现场快发现、快处置

(一)强化路面执勤巡逻。各地高速公路交巡警部门和路(桥)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视频巡查、定点执勤、交叉巡逻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时段高速公路特别是坡道、弯道、交汇合流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实时管控,确保路面交通事故能够及时、快速发现。

(二)做好事故处理引导。各地高速公路交巡警部门和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发现轻微交通事故或接到轻微交通事故报警后,要通过电话、路面广播等形式,及时通知当事人采取事故快速处理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行安全撤除事故现场后再进行取证和协商。其中,各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轻微交通事故,接警人员应指导其到就近的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点或高速公路交巡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事故现场处置。当事人对轻微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存有争议,要求交巡警部门到现场勘查处理的,交巡警部门要迅速出警,及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指导当事人进行快速理赔。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失的,接警人员应及时通知路政部门到场调查处理。

三、优化事故快速理赔工作流程

(一)简化当事人索赔流程。当事方均投保交强险的,对于20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各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执行。不符上述条件的案件,各保险公司应快速定损,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宜,确保及时进入案件处理程序。对事故当事各方均投保江苏省内同一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在事故当事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各自投保的本方保险机构索赔本方损失。

(二)完善保险部门理赔流程。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工作流程,并及时调整完善。各保险公司要对照流程和工作要求,出台具体办法,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在我省境内出险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都能够得到相同的理赔服务。

(三)鼓励保险行业创新理赔模式。各保险行业协会和财产保险总公司应针对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特点,因地制宜创新快速理赔模式,简化相关手续,提高快赔金额,方便被保险人快速办理理赔事宜。

四、科学合理配置快处快赔资源

(一)合理设置快处点位。需实施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重点时段,由交巡警部门、保险部门在事故易发重点路段的服务区、收费站或交巡警大队等地,共同设置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点。具体点位设置和启用时间由各市交巡警支队牵头,会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和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根据该地区流量、流向、事故等情况综合考虑,协商一致后确定。各地在点位确定后应立即将具体点位、启用时间和现场人员配置计划等,分别报江苏保监局和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备案(备案表格式样见附件)。

(二)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各保险公司应当在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采取公司派驻或聘请公估等方式,安排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专业理赔人员进驻快处快赔点。各快处快赔点工作期间,保险部门派驻人员应穿着所在保险公司或者公估公司标准服装,佩戴明显标识,主要负责查勘、定损和其他理赔服务工作;交巡警部门派驻人员应规范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主要负责事故责任认定、接受相关咨询、维护现场秩序等。

(三)合理投入理赔资源。实施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期间,各保险公司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查勘车辆、人员等理赔资源,确保接报案及投诉电话畅通,确保及时查勘、定损和赔付。对外省市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在江苏出险的,各总公司要通过设在江苏分支机构或聘请公估公司等方式,安排理赔人员向被保险人提供代查勘、代定损等服务。

五、加强沟通协作

(一)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交巡警支队和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定期分析辖区恶劣天气、道路流量和交通事故特点,合理确定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点位设置和启用的重点时段。要协调解决好快处快赔点设置有关事宜,相关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尽可能为进驻快处快赔点的保险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以及通信、交通、生活便利等保障。

(二)搭建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交巡警支队和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事故真实性审查和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保、诈保等道德风险和违法犯罪行为。高速公路交巡警部门和路(桥)经营管理单位采集的事故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理赔需要进行查阅。

(三)加强保险行业内的沟通协调。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务指导,我省境内没有分支机构的各总公司应与我省重点路段保险行业协会联系,确定聘请公估公司现场驻点有关事宜。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协调处理理赔争议和纠纷,对于定损标准争议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由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得影响客户索赔,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查勘、定损。

六、广泛开展宣传提示各地高速公路交巡警部门和高速公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单位要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等场所,通过设置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等有关规定。各保险公司要在保险产品销售、理赔过程中进行宣传提示,引导广大驾驶人了解、掌握自行协商处理程序。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点位确定后,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交巡警部门和路(桥)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多种手段,第一时间向社会各界发布信息,告知具体的点位、启用时间以及服务内容、注意事项等。各快处快赔点启用期间,均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标识,内容为“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点”。高速公路距离快处快赔点一定范围的相关出入口、枢纽、匝道、收费站、服务区、主线路面等应当设置引导标志,确保指示显著、内容连贯、引导到位。路(桥)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快处快赔点位设置的需要,做好相关标志、标识、标牌的制作、摆放、管理等工作。

附件:江苏省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临时快处快赔点备案表

附件:

江苏省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临时快处快赔点备案表

地区名称: 市 点位启用时间:

序号

道路名称

具体点位位置

派驻人员计划

保险机构

交巡警大队名称及人数

名称

人数

1












2












3













市保险行业协会,联系人: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注:保险公司进驻人员计划包括拟进驻的保险公司、公估公司名称和各公司人员数量;交巡警部门进驻人员计划包括拟派驻现场执勤人员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