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公估报告
(机密)
保单号 |
:107270104机密机密机密 |
被保险人名称 |
:常熟市机密机密有限公司 |
保险险种 |
:企业财产综合险 |
保险金额 |
:固定资产 账面原值 RMB15,000,000.00 存货 RMB6,000,000.00 |
保险地址 |
: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机密级 |
出险地点 |
: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机密级 |
保险期限 |
:自2012年12月21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20日二十四时止 |
事故日期和时间 |
:2013年11月20日 |
出险原因 |
:火灾 |
委托日期 |
:2013年11月22日 |
现场查勘日期 |
:2013年11月23日 |
索赔金额 |
:RMB4,823,432.18 |
核损金额 |
:RMB1,676,428.5 |
残值 |
:RMB75,142.75 |
定损金额 |
:RMB1,601,285.75 |
免赔额(率) |
:本保单项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 |
理算金额 |
:RMB435,864.61 |
现场查勘人员 |
: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杨继强 金焕 谢宏斌 卢兵 常熟市机密机密有限公司代表: 吴振刚 王文胜 |
承蒙贵司2013年11月22日委托,我司于2013年11月23日委派以下署名公估师就保单号107270104机密机密级项下被保险人常熟市机密机密有限公司“11.20”火灾案赶赴事故现场,办理本案的公估事宜。现本案的查勘定损工作已经结束,现汇报情况如下:
事故经过
根据被保险人代表吴振刚描述:“2013年11月20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因公司需要搬运丽丝绒整理车间的一台烘干机,于是我单位负责设备安装的蔡正环就从镇上临时雇来常熟当地人韩士兴(男,68岁)和他的铲车进行搬运操作,因铲车驾驶员韩士兴在操作铲车升降过程中铲在铲车上烘干机不慎撞裂安装在墙边的导热油管,致使导热油开始泄露,厂区工作人员一边要求韩士兴立即停止操作人员撤离,一边组织人员关闭导热油管阀门,但是韩士兴不听劝阻,在继续操纵铲车升降时导热油管破裂发生爆炸起火,厂区工作人员立即向“119”报警求助并开展自救以防止火势向其他车间漫延,此时起火的丽丝绒车间里已产生大量烟雾,火势逐渐加大已无法控制。12时04分,常熟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机密、机密2个消防中队4辆消防车、23名消防队员到场处置。12时45分,火势得到控制。13时15分,火灾被扑灭。这场大火烧毁了丽丝绒车间10台机器设备及大量布料。铲车驾驶员韩士兴也因未及时撤离而被火烧身亡。”
现场查勘情况
2013年11月23日,我司公估师来到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机密级被保险人处进行查勘,进入厂区,我司公估师看到大量的产成品堆放在厂区空地上,车间之间的通道两边也码放了大量坯布,据王厂长讲,单位仓库由于场地有限,当时从染色车间和定型车间出来的布料半成品和产成品已经摆满了定型车间与丽丝绒整理车间之间的通道,当天因为丽丝绒车间的设备需要搬迁,单位里负责设备安装的蔡正环就去镇上找来了专业开铲车的韩士兴和他的铲车,为了给搬运机器的铲车让路,所以厂里将车间之间过道上一部分半成品和产成品推入丽丝绒整理车间摆放(详见附件)。在火灾现场我司公估师看到厂房房顶被烧毁坍塌,屋内机器设备被烧毁和肇事铲车,地面上到处都是被烧成焦炭的布料残骸。经查勘,被保险人遭受火灾的为丽丝绒整理车间(内部称作起毛车间),另据调查,本案发生后当地的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都已介入,消防部门因安监介入,在火灾扑灭后没有封锁现场深入调查。安监部门则将事故通报市里后认为本次事故不能定性为安全事故,还应属于火灾事故,至此,由于这两部门相互推脱,故本案的事故责任一直无法认定。
以下为损失说明:
1.建筑物
受损厂房位于厂区东北面,厂房为砖混单层结构,房梁为C型钢结构,屋面为彩钢瓦夹有铝箔贴面隔热层,厂房为长方形,总面积2197.3㎡(详见附件15),共分为4个车间,其中受到火灾的车间为丽丝绒整理车间,车间屋架屋瓦在火灾中烧毁并出现倒塌,经现场丈量丽丝绒整理车间长35.6米,宽31.5米,四周墙皮被烧脱落,地面砖经火烧后酥松、隆起。丽丝绒隔壁车间受高温影响屋面穿孔透光,车间里烘干设备上正在加工的布匹被烧毁。经查阅被保险人投保的固定资产明细表(详见附件6),这座建筑物不在明细表中,即不属于保险标的。
2.机器设备
经现场查勘,车间内共有10台机器设备受损(包括2台烫光起毛机,3台烫光机,1台烘干针织定型机,1台刷毛机,2台剪毛起毛机和1台进口的高速烫剪刷毛机),还有10台配合烫光机、刷毛机使用的排尘风扇,以及企业自制布车25台,查勘时发现大部分机器设备无铭牌,因被保险人的财务登记比较混乱,故我司公估师经过查阅被保险人投保清单以及初步比对核实后,认为1台进口的高速烫剪刷毛机不在投保清单之列(即不属于保险标的),其余大部分受损机器设备在清单之列,被保险人也出具了部分机器设备购买合同和发票复印件(详见附件7)。经核查,被保险人财务记帐是按机器设备扣除增值税额作为该机器设备的原值入帐,设备入帐时还加上了安装费,安装材料费,运费等费,但被保险人目前提供不了安装费、安装材料费和运费的原始票据以及入帐凭证。
3.存货
经现场查勘发现车间内和布车及机器设备上留有大量布料被烧毁后的残骸,具体数量已无法清点,经了解,被保险人的生产能力为每天25吨左右,其中发生火灾的丽丝绒车间每天产量8吨左右,工人分两班倒,每班工作12小时。因被保险人无产成品仓库,故所有加工好的产成品在包装完毕后就地码放在车间内。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自有存货品名为经编布(用于生产丽丝绒的坯布)和针织布的盘点报告表中显示,被保险人十月份新购进经编布7812.8公斤和针织布4000公斤,加上九月份结余的半成品和坯布5703.2公斤,共计17516公斤,发至车间加工16750公斤后结余766公斤。被保险人十月份销售发出产成品6344.9公斤(其中丽丝绒产品2344.9公斤,针织布产品4000公斤)后车间内半成品结余10405.1公斤。再查,被保险人十一月份新购进经编布5000公斤和针织布4500公斤,加上十月份结余的半成品和坯布11171.1公斤,共计20671.1公斤,发至车间加工19897.4公斤后结余773.7公斤。被保险人截止十一月底销售发出产成品4796.4公斤(其中丽丝绒产品3314.9公斤,针织布产品1481.5公斤)后车间内应结余存货15874.7公斤。我司公估师用了3天时间对被保险人近两个月的所有进出库记录(包括代保管财产)(详见附件9-13)核查以及对火灾后结余库存数进行盘点后,认为被烧毁的布料总数量有39462.2公斤(包括自有存货以及代保管财产),通过码单核查和存货清点,被保险人申报经编布损失数量为8505.4公斤,实际损失为8467公斤,针织布及其他存货则无损。经查10-11月被保险人购货发票,经编布购入价格为24元/公斤(含17%增值税)(详见附件9)。
经查勘清理,损失情况如下:
编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烫光机 |
台 |
2 |
鹰游牌SME473E(2500)单辊二次烫光机 |
2 |
烫光机 |
台 |
1 |
杏园牌ST320(2500) 双辊二次烫光机 |
3 |
刷毛机 |
台 |
1 |
鹰游牌SME485(2500) 高速刷毛机 |
3 |
烫光机 刷毛机上的排尘风机 |
台 |
10 |
常熟产 |
4 |
烫光起毛机 |
台 |
2 |
杏园牌MA168-36型普通起毛机 |
5 |
变频起毛机 |
台 |
2 |
杏园牌MA168-36型变频起毛机 |
6 |
烘干针织定型机 |
台 |
1 |
邵阳产M5471-CY260*9型 |
7 |
布车 |
辆 |
25 |
自制 |
8 |
高速烫剪刷毛机 |
台 |
1 |
台湾进口设备 |
9 |
厂房 |
平方 |
1121.4 |
丽丝绒整理车间 |
10 |
布料 |
公斤 |
39423.8 |
包括来料加工 |
事故原因
根据我司公估师现场查勘,本次事故原因为铲车司机在操作中不当引起导热油管破裂,由于管道内油温在250—280℃,在泄漏中喷洒到叉车轮胎上引起车胎爆炸起火并迅速引燃车间内的含有化纤成份的布料等易燃物,造成火灾。
索赔与理算
索赔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过重新整理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金额为 RMB4,823,432.18,明细如下
序号 |
受损财产名称 |
单位 |
报损数量 |
报损金额(元) |
备注 |
1 |
烫光起毛机 |
台 |
2 |
260000 |
杏园牌普通起毛机 |
2 |
烫光机 |
台 |
1 |
250000 |
杏园牌双辊 |
3 |
烫光机 |
台 |
1 |
100000 |
鹰游牌单辊 |
4 |
烫光机 |
台 |
1 |
90000 |
鹰游牌单辊 |
5 |
刷毛机 |
台 |
1 |
188000 |
高速刷毛机 |
7 |
烫光机 刷毛机上的排尘风机 |
台 |
10 |
46190.48 |
|
8 |
烘干针织定型机 |
台 |
1 |
1100000 |
|
9 |
布车 |
辆 |
40 |
28000 |
|
10 |
高速烫剪刷毛机 |
台 |
1 |
370000 |
进口设备 |
11 |
剪毛起毛机 |
台 |
1 |
150000 |
|
12 |
剪毛起毛机 |
台 |
1 |
150000 |
|
13 |
厂房 |
平方 |
1150.3 |
690180 |
重新修建 |
14 |
布料 |
公斤 |
39423.8 |
1326061.7 |
|
15 |
合计 |
|
|
4823432.18 |
|
核损
经核查,被保险人财务记帐是按机器设备扣除增值税额作为该机器设备的原值入帐,设备入帐时还加上了安装费,安装材料费,运费等费,因被保险人提供不了安装费、安装材料费和运费的原始票据,故我司公估师会同专家及常熟市常鑫特种焊接厂的技术人员共同查勘分析并结合市场行情,在对设备进行折旧后核定机器设备损失金额为RMB1502855。经核查,我司公估师核定存货损失金额为RMB173573.5。
本案最终核损金额为RMB1,676,428.5
序号 |
受损财产名称 |
单位 |
报损数量 |
报损金额(元) |
核损金额(元) |
1 |
烫光起毛机(杏园) |
台 |
1 |
130000 |
67225 |
2 |
烫光起毛机(杏园) |
台 |
1 |
130000 |
67225 |
3 |
烫光机(杏园牌双辊) |
台 |
1 |
250000 |
160793 |
4 |
烫光机(鹰游牌单辊) |
台 |
1 |
90000 |
0 |
5 |
烫光机(鹰游牌单辊) |
台 |
1 |
100000 |
77358 |
6 |
高速刷毛机(鹰游牌) |
台 |
1 |
188000 |
131426 |
7 |
烫光机 刷毛机上的排尘风机 |
台 |
10 |
46190.48 |
24319 |
8 |
烘干针织定型机(邵阳) |
台 |
1 |
1100000 |
768982 |
9 |
布车(自制) |
辆 |
40 |
28000 |
0 |
10 |
高速烫剪刷毛机(台湾云图) |
台 |
1 |
370000 |
0 |
11 |
剪毛起毛机(杏园) |
台 |
1 |
150000 |
102763 |
12 |
剪毛起毛机(杏园) |
台 |
1 |
150000 |
102763 |
13 |
厂房 |
平方 |
1150.3 |
690180 |
0 |
14 |
布料 |
公斤 |
39423.8 |
1326061.7 |
173573.5 |
15 |
合计 |
|
|
4823432.18 |
1676428.5 |
核损说明(按序号)
第1-2项、我司公估师查勘时未见设备铭牌,后经过查阅被保险人财务帐册和投保清单以及详细比对后确认了这两台产于2010年的杏园牌MA168-36型普通起毛机, 在投保清单之列。经我司公估师与常熟市常鑫特种焊接厂的技术人员共同鉴定后认为该设备过火严重(其主、副电机、托布带、气缸、电器等均需更换,电烫辊需维修),所需修复价格分别为RMB89600和RMB87600(详见附件8)已超过其目前市值(RMB76800)。另我司公估师经查阅其设备购入发票金额为108800元/台(含税),去除17%增值税款后的原值为92991.45元,开票日期为2010年11月6日,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对该设备进行折旧计算(折旧35个月,月折736元/台)后核定每台机器RMB67225[M1] 。[吴同福2] [吴同福3]
第3项、 我司公估师查勘时未见设备铭牌,我司公估师经过查阅被保险人财务帐册和投保清单以及详细比对后确认了这是台杏园牌ST320型双辊二次烫光机,在投保清单之列,经查阅购入发票。该机器购入时间为2011年12月9日,发票金额为250000元(含税),去除17%增值税款后原值为196581.2元。我司公估师与常熟市常鑫特种焊接厂的技术人员共同鉴定后认为该设备过火严重(电器、操控面板烧毁、烫辊、导布辊、胶辊变形、机器框架变形)已无修复价值(详见附件8),因此,我司公估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对该设备进行折旧计算(折旧23个月,月折1556元[吴同福4] [吴同福5] )后核定RMB160793。
第4项、 经现场查勘,该设备为鹰游牌SME473E单辊二次烫光机,该机器购入金额为90000元(含税)我司公估师经与被保险人沟通确认这台设备不在投保清单之列,故予以剔除。
第5项、 经查勘,该设备也是鹰游牌SME473E单辊二次烫光机,被保险人报损RMB100000,经核查投保清单,我司公估师认为这台设备在投保清单之列,经查,该机器购入时间为2012年9月27日,发票金额为100000元(含税),去除17%增值税款后原值为85470.09元。我司公估师与常熟市常鑫特种焊接厂的技术人员共同鉴定后认为该设备电器、操控面板烧毁、烫辊报废、导布辊、胶辊变形、机器框架变形已无修复价值,因此,我司公估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对该设备进行折旧计算(折旧12个月,月折676元)后核定RMB77358
第6项、 经查勘,该设备为鹰游牌SME485(2500) 高速刷毛机,被保险人报损RMB188000,我司公估师经查阅被保险人财务帐册和投保清单以及购入发票,经查,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发票金额为188000元(含税),去除17%增值税款后原值为160683.76元。我司公估师与常熟市常鑫特种焊接厂的技术人员共同鉴定后认为该设备电器、操控面板烧毁、刷辊报废、导布辊、胶辊变形、机器框架变形已无修复价值,因此,我司公估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对该设备进行折旧计算(折旧23个月,月折1272元)后核定RMB131426
第7项、 经核查,这项固定资产虽不在投保清单之列,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固定资产清单,这项费用作为安装材料费已经分摊到每台设备上,因此我司公估师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剔除分摊在投保清单以外两台设备上的费用后核定此项资产数量为8台,经查阅购入发票,发票金额为4000元/台(含税),去除17%增值税款后原值为3418.8元/台。我司公估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对该设备进行折旧计算(折旧14个月,月折27元/台)后核定8台机器损失为RMB24319。
第8项、 经查勘,该设备为邵阳产M5471-CY260*9型烘干针织定型机,我司公估师经查阅被保险人财务帐册和投保清单以及购入发票,发现该设备购入日期为2012年11月5日,发票金额为1100000元(含税),去除17%增值税款后原值为940170.94元。我司公估师与常熟市常鑫特种焊接厂的技术人员共同鉴定后认为该设备电器、操控面板烧毁、导布辊、胶辊变形、机器框架变形已无修复价值,因此,我司公估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对该设备进行折旧计算(折旧23个月,月折7443元)后核定RMB768982。
第9项、 经查勘,布车实际过火数量为40台,布车虽在投保清单之列,但被保险人处布车全是自制且无入帐发票,布车内胆虽为外购,但不在投保清单之列,故此项予以剔除。
第10项、 经查勘,该设备为台湾产云图牌高速烫剪刷毛机,经核查,因这项固定资产不在投保清单之列,故予以剔除。
第11-12项、我司公估师查勘时未见设备铭牌,后经查阅被保险人财务帐册和投保清单以及详细比对后确认了这两台产于2011年的杏园牌MA168-36型变频起毛机, 在投保清单之列,经查,该机器购入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发票金额为147000元/台(含税),去除17%增值税款后原值为125641.03元/台。经我司公估师与常熟市常鑫特种焊接厂的技术人员共同鉴定后认为该设备过火严重,其电器、操控面板烧毁、烫辊报废、导布辊、胶辊变形、机器框架变形已无修复价值,因此,我司公估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对该设备进行折旧计算(折旧23个月,月折995元)后按其市值核定每台机器RMB102763。
第13项、本案被保险人报损存货39423.8公斤(其中自有8505.4公斤,代保管),我司公估师查勘了解,被保险人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其中原材料里包括针织布和用于用于生产丽丝绒的坯布(即经编布),产成品主要为来料加工费,我司公估师通过盘点被保险人库存和查阅被保险人10-11月份存货进出库单证和来料加工进出库单证等资料(详见附件9-13),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自有存货品名为经编布和针织布的盘点报告和我司公估师对火灾后结余库存数进行盘点后,认为被烧毁的布料总数量为39462.2公斤(包括自有存货以及代保管财产),通过码单核查,被保险人申报经编布损失数量为8505公斤,我司公估师通过存货清点后认为被保险人经编布存量为2401.5公斤,根据被保险人十一月份进出库数量减去现存数量(即10869.2-2401.5),被保险人经编布实际损失数量为8467公斤,针织布及其他库存则无损。在剔除被保险人现有库存和代保管财产后,最终核定被保险人实际损失存货品种为经编布(加工丽丝绒用坯布),数量核实为8467公斤,因火灾发生后我司公估师无法核实这些存货是否已经加工成丽丝绒成品。故我司公估师与被保险人协商后,确定按其进货价扣除17%税金后,即20.5元/公斤(详见附件9)核定损失金额为RMB173573.5。
残值
经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本案残值按机器设备核损金额的5%计算 ,因存货烧毁后残值无法再次利用,故没有残值。
即RMB1502855×5%=RMB75142.75
定损
本案固定资产定损金额=固定资产核损金额-残值
即RMB1502855-RMB75142.75=RMB1427712.25
本案存货定损金额为RMB173573.5
因此,本案最终定损金额为RMB1,601,285.75
投保比例
被保险人出险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被保险人当月未到月末,无法编制当月出险日之前的财务报表。因此向我司提供2013年10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我司根据2013年10月的资产负债表进行投保比例计算。
经查,被保险人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投保金额为RMB1200000,经查阅2012年10月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原值数和2013年10月的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原值分别为RMB48245458.93和RMB47907461.79 (详见附件6),可以看到这几张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是不一致的。再查看被保险人提供2012年10月固定资产投保清单和2013年10月固定资产清单,其中剔除房屋与汽车后,机器设备原值数分别为RMB43920212.7和RMB43653715.3(详见附件6)。因此,我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存在不足额投保,投保比例为保险金额÷2013年10月的机器设备原值(即RMB12000000÷RMB43653715.3=27.49%)
保单责任
Ø 保险期限为自2012年12月21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20日二十四时止,出险日期为 2013 年11月20日,在保险期限内;
Ø 事故地点为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陆市村,属于保险地址。
Ø 本案事故原因为火灾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本次事故中固定财产及存货的损失,根据《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属于本保单责任,
免赔额
根据本保单特别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案免赔额取损失金额的15%
代位追偿
本案为被保险人外聘人员(韩士兴,男,68岁,已死亡)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故本案所涉及的财产损失理应由韩士兴承担,建议追偿。
保单理算
固定资产理算金额=(核损金额-残值)*投保比例
= RMB1427712.25×27.49%
= RMB392478.1
存货理算金额=核损金额*投保比例
=RMB173573.5*69.31%
=RMB120303.79
本案理算金额=(固定资产理算金额+存货理算金额)*(1-15%)
= (RMB392478.1+RMB120303.79)*85%
= RMB512781.89*85%
= RMB435864.61
因此,本案最终理算金额为RMB435,864.61
公估结论
1. 本案受损保险标的在保单列明的保险财产地址范围内、
2. 本案发生时间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
3. 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损失属保单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列明的责任范围内。
4. 本案报损金额:RMB4,823,432.18
5. 本案核损金额:RMB1,676,428.5
6. 本案残值为RMB75,142.75
7. 本案最终定损金额RMB1,601,285.75
8. 本案为不足额投保(机器设备投保比例为27.49%,存货投保比例为69.31%)
9. 本案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5%,即RMB76,917.28
10.本案最终理算金额为RMB435,864.61
公估结论
1. 本案受损保险标的在保单列明的保险财产地址范围内、
2. 本案发生时间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
3. 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损失属保单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列明的责任范围内。
4. 本案报损金额:RMB4,823,432.18
5. 本案核损金额:RMB1,676,428.5
6. 本案残值为RMB75,142.75
7. 本案最终定损金额RMB1,601,285.75
8. 本案为不足额投保(机器设备投保比例为27.49%,存货投保比例为69.31%)
9. 本案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5%,即RMB76,917.28
10.本案最终理算金额为RMB435,864.61